本院受理原告鲜启金、贾勇、刘长春、马志明、邹华雄与被告永春建鑫包袋有限公司、沈赛玉、林建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5民初184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追加被告申请书、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