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981民初1894号原告陈丽芳与被告毛建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