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利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2025)闽0582民初1099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