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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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泉州昊博包袋有限公司、蔡聪旺、陈登未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友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昊博包袋有限公司、蔡聪旺、陈登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泉州吴博包袋有限公司、蔡聪旺、陈登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市友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691.7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19,819.85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175%计算;以30,871.93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65%计算);二、驳回泉州市友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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