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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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叶扬、王赵、国寿汽车服务山西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程晓梅与被告叶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王赵、国寿汽车服务山西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741095.15】、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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