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熊道明、王继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81民初625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清单及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29日9时在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