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受理(2025)闽0702民初3010号原告陈丽梅与被告陈高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233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延迟给付价款的违约金(以1233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计算,自2022年4月29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止的违约金为406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3010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若被告未出庭应诉,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