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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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曾燕燕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与被告曾燕燕、连凤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05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连凤龙、曾燕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24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并以总数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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