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安县耀辉食杂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5)0505民初3255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判令: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4544394号及第581895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所有未销售的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