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郑立杰与被告张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秀兰偿还郑立杰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二、判令张秀兰向郑立杰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12.4%年利率,自2025年1月1日逾期之日起,至2025年5月13日起诉之日止,为1374元,并继续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判令张秀兰依约承担郑立杰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整。(以上3项暂计:37374元)。四、判令张秀兰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庭审纪律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2025)闽0122民初280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连江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