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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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曾凯思

本院受理(2025)闽0504民初2023号原告梁海滨与被告曾凯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6000元及利息(以欠116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3.1%)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洛江法院河市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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