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德光与被告潘瑞玲、朱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11民初439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晋安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