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汤国静与被告杨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74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74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4日起按照LPR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2025年3月28日共计124天3439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空白答辩状、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