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谢书强

本院受理(2025)闽0721民初569号原告王志国诉被告谢书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谢书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志国货款93,200元。案件受理费2,130元,公告费400元,由谢书强负担。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21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生态环境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4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