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02民初1670号原告金鑫与被告叶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叶平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鑫偿还借款本金155000元,并支付以155 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400元由叶平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