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5民初248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陈绍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陈绍洪偿付原告保险理赔款人民币3641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2024年11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至2025年3月4日为3649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南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