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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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庄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唐燕红与被告庄建平离婚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唐燕红与被告庄建平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公告费(按实缴纳),均由原告唐燕红负担(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回)。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家事少年庭5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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