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你方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被告你方偿还贷记卡透支本金149524.32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