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11民初3422号原告福州启点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可睿恩(福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8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鼓山法庭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