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刘国庆与被告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闽0702民初21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唐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国庆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11,232元;二、驳回刘国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唐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4.64元,公告费400元,均由唐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