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与被告吴明思、许爱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闽0525民初242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2日9时在本院石鼓法庭(一)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