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李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求:一、被告李方立即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5504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5年8月1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