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告刘少缓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82民初1023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