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11民初4357号原告林震与被告福建中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州市晋安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2日9:0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