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爱平与被告黄玉川离婚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台商办公区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