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刘良权与被告林峰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一、林峰栋向刘良权支付工资43410元;二、林峰栋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