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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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州市仓山区虎纠好车汽车信息咨询服务部

本院受理金士军与福州市仓山区虎纠好车汽车信息咨询服务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合同无效。二,判令被告退回原告转账款54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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