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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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程国泉

本院受理(2025)闽0111民初2157号原告罗小梅与被告程国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5年7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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