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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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砚榜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娟与被告刘砚榜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盖山法庭(福州市仓山区海关巷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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