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5民初2304号原告连森聪与被告陈金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决:一、判令解除原告连森聪与被告陈金彬于2023年11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2023的《购销合同》;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50000元,并自2024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即按年利率13.8%计付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违约金644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1日下午16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