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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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定福

本院受理(2025)闽0723民初142号原告傅长华与被告陈定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并作出判决:陈定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傅长华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1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25)闽0723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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