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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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松溪县福光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浦城县叶仙健五金批发部与被告松溪县福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2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松溪县福光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浦城县叶仙健五金批发部货款 16365 元;二、驳回浦城县叶仙健五金批发部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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