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晋市监处罚〔2024〕16-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82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晋市监处罚〔2024〕16-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对被执行人晋江市梅岭正凯电子产品商行处以罚款1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元,合计2000元的处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