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建阳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03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建阳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小军于2018年1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800307)于2025年4月24日解除;二、陈小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阳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位于南平市建阳区朱嘉大道379号武夷国际新城29幢1单元1503房;三、陈小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建阳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偿款(代偿款计算至2024年9月27日为6334元,之后的款项以银行实际扣款金额为准);四、陈小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建阳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138368.8元;五、陈小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建阳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六、陈小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建阳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告费200元及后续公告费(凭发票支付);七、建阳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扣除上述第三、四、五、六项判项中的代偿款(以银行实际扣款金额为准)、违约金、律师费、公告费后退还陈小军剩余购房款;八、驳回建阳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720元,由陈小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