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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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钟丽冲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庚与被告钟丽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5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钟丽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金庚劳务款3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4.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元,由被告钟丽冲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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