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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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泉州市叁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莉莉与被告泉州市叁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泉州市叁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连续三十日在其经营的店铺网页置顶发表致歉声明(具体内容应当经本院审查);若泉州市叁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按上述履行,本院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费用由泉州市叁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泉州市叁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莉莉经济损失10000元;三、驳回黄莉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400元,由黄莉莉负担250元,由泉州市叁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含公告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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