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荷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4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刘荷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9000元(含合理费用);二、驳回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87.5元,由刘荷婷负担587.5元;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