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禾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冠为食品有限公司、彭杰、福建省五谷丰登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590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你应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和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6日9:00 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