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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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赖地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德英与被告赖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赖地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德英借款本金5,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赖地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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