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蔡明良与被告蔡德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蔡德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蔡明良借款4512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451200 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1%标准计付逾期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68元、公告费400元,由蔡德巢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