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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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海南贝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艾斯德(山东)油脂集团有限公司、赵燕、韩琳、李龙、济南美格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滨州普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德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苏虎、贺伟利、石家庄睿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乐市卓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静与被告山东高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贝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艾斯德(山东)油脂集团有限公司、赵燕、韩琳、李龙、济南美格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滨州普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德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苏虎、贺伟利、石家庄睿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乐市卓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晓静的诉讼请求:一、撤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闽0802执44号执行裁定书第十项,不得追加刘晓静为被执行人;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八时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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