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查常清与被告严清文、福建省博深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一、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3669.3元(详见人身损害赔偿清单);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由二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