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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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建泰驰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世安与被告福建泰驰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4民初270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空白答辩状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溪县法院凤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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