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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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连芳、曹中霓、诸尔分、江西联合承瑜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鲤城区鸿源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连芳、曹中霓、诸尔分、第三人江西联合承瑜工贸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02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杨连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的4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24)闽 0502 民初 2567号民事判决项下江西联合承瑜工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货款109381.16元及该款自2024年5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4年7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向泉州市鲤城区鸿源五金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曹中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的7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24)闽0502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项下江西联合承瑜工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货款109381.16元及该款自2024年5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7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向泉州市鲤城区鸿源五金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诸尔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的 9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24)闽 0502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项下江西联合承瑜工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货款109381.16 元及该款自 2024年5月 22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7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向泉州市鲤城区鸿源五金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泉州市鲤城区鸿源五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30元,由泉州市鲤城区鸿源五金有限公司负担25元,杨连芳、曹中霓、诸尔分共同负担260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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