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黄棉奎与陈学聪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陈学聪、李雨铮向黄棉奎返还中介费用125000元,并自起诉日起按同期LPR即3.1%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直至还清止;2.由陈学聪、李雨铮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