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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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建省中诚永固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泉州泉港霖泽货物运输代理中心(个人独资)与被告福建省中诚永固建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25)闽0505民初2855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判令:1.判令被告被告支付吊装费21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费用395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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