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李铭祥(公民身份号码 352627198012222630)

本院受理原告吴兴宁与被告李铭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兴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李铭祥归还吴兴宁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5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判令李铭祥归还吴兴宁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5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三、判令李铭祥承担本案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6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