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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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财旺

本院受理(2025)闽0722民初1157号原告王明亮与被告王财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材料。王明亮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2023年3月24日签订的《汽车购买合同》;2.判令王财旺返还王明亮售车款40000元并赔偿王明亮违约金5000元及停车费2918.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王财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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