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宗大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龚鹏飞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定作款共计人民币15645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货款之日为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