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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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泉州市三友鸿发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启超与被告泉州市三友鸿发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车位使用权租赁协议》无效;二、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车位使用费6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2025年3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8809.17元;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2025年3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446.67元;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2025年3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768.11);以上两项暂计人民币76023.95元;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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